1 企业提交的材料中,科技人员名单是否按照申请认定时上一年底的人数提供?
答:科技人员名单应按照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定义,并且已计入科技人员总数的人员提供,包括申请认定前一年内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2 企业如何判断中介机构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规定的条件?
答:企业有权利要求中介机构出具符合条件的证明,或者咨询当地财、税部门。
3 “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具体是指什么?
答:是指提供公共服务的平台,例如:众创空间,检验检测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
4 外省中介机构的条件如何确认?
答:企业不管选择本省还是外省的中介机构,都需要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对中介机构的条件要求,企业有权利要求外省中介机构出具符合条件的证明,或者咨询当地财、税部门。
5 中介机构条件中“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是否含20人?
答:包含20人。
6 对中介机构纪律中“严重失误”如何界定?
答:“严重失误”是指中介机构因非主观故意产生的违反行业管理规定,并对企业申请高企认定造成严重不利后果的错误。
7 专家评审表中的定性评价指标,是否是一票否决项?
答:不是。
8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还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吗?
答:企业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不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按照要求备案即可享受税收优惠。
9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资格有效期内还需报送资料吗?
答: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于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10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需要重新认定吗?
答:认定办法明确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认定办法重新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