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示范基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入驻小微企业20家以上,从业人员300人以上,能够平稳运营,可持续发展。
(二)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2年以上,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整的创业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产业定位、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创业基地建筑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四)具有丰富的创业服务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创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6人,创业辅导师不少于2人。
(五)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占到总服务量的10%以上;能为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示范基地”须至少达到以下4项服务功能要求:
(一)基本服务。为入驻小微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仓储物流、物业及后勤保障等基本服务。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
(三)信息咨询。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5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4次以上。
(四)政务代理。加强与经信、工商、税务、社保等部门沟通协调,提供政务代理服务,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
(五)投融资服务。与银行、担保、风投、小贷、融资服务等各类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服务,年服务企业15家次以上,年组织融资对接活动2次以上。
(六)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200人次以上。
(七)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4次以上。
(八)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技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
(九)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十)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会计、专利、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示范基地”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市经信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本地区“示范基地”的初审推荐工作。对推荐的示范基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合肥市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推荐汇总表》,并附被推荐“示范基地”的申报材料,报市经信局。
申报材料:
(一)“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含基地内容);
(四)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七)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补助:
(区县)肥东20万;肥西20万;其他县区参照补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