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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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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4-11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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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支持政策

 

 

1、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5%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 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4%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 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 号)

2、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2)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 号)

3)科技保险补偿对高新技术企业购买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省财政按不高于 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 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的年度财政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 2 年。

政策依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补偿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鲁财工〔201611 号)

4)弥补亏损期限延长自 2018 1 1 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 5 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10 年。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 号)

5)技术研发费加计扣除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 2018 1 1 日至2020 12 31 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7 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6)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 人 股 东 转 增 股 本可分期缴纳个人 所得税 。自 2016 1 1 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

7)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从 2.5%提高至 8%,激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培训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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